按照稳妥有序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统一部署,根据我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现决定调整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12日(含当日,下同)至2025年12月31日(以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按照“个人消费者报名、公证摇号、中签获取资格”方式,开展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活动。经公证摇号取得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可按规定提交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将中签资格截图上传至补正信息栏。未中签取得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二、上述时间内所购新车已取得我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个人消费者,或意向在此时间段内在临沂市内购车的消费者(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临沂市税务部门开具),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平台(“云闪付”-鲁换新-临沂-汽车以旧换新资格券消费者报名专区)参加报名摇号。报名入口将于2025年12月15日10:00开放。
三、参加报名摇号和申请补贴的消费者应为同一人(同一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报名申请摇号时,需提交本人名下符合《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的拟报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注销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须提供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得参加摇号活动。报废车辆须为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旧车可以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可以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摇号中签结果无效。
四、定于2025年12月18日、12月23日分别摇号一次,请于每次摇号前一天18:00前完成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后,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报名信息将提供至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由临沂市沂蒙公证处按照限定额度摇号抽取中签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可通过原报名渠道查询中签结果。当轮未中签的报名人员,其申请自动流入下一轮申请池参加摇号,最后一轮摇号后,未中签的报名申请自动作废。
五、所有摇号中签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24时,消费者须于截止日期前取得所有申报资料(以申报材料开具日期为准),逾期无法申请2025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获取补贴资格的消费者,应当于2026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应当于2026年1月2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再予以受理。
六、个人消费者于2025年9月11日及以前(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购买新车的,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临沂商务”微信公众号9月11日发布的《临沂市商务局关于优化调整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公告》执行。
七、按照国家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汽车报废更新政策的规定,曾申报过2025年度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消费者,不能参与汽车报废更新报名及摇号活动,其重复提交的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已申领2025年度山东省或其他省份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不得再次使用同一车辆参加摇号活动,其补贴申请不予受理。
八、摇号中签资格仅供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借用,对违反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骗取补贴资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九、当前政策安排并不能保证所有报名参与的消费者享受到补贴,建议综合考虑用车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安排购车计划。
十、本公告未规定事项,仍按《临沂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商务字〔202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交材料不符合《细则》要求的,摇号中签结果无效。本公告由临沂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临沂市商务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5〕3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临沂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8号)和《山东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5〕3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持续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二)在《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4〕38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临沂市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含2.0T,下同)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报废的旧车必须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每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三)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4类证明材料,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取得全部上述4类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有关要求。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报废旧车时间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交车时间为准,购买新车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注册登记时间以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五)本细则实施期间,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以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在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六)全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如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将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6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按照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选择补贴受理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除本细则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报废更新”小程序)。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由市商务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商务局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 (二)市商务局每月5日前,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市补贴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市,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政策实施结束后,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各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相应扣减相关市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6年1月22日前将2025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市商务局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同时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及商务部、省商务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市商务局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支持资金,加快补贴信息审核和资金发放。若本市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则按程序提前公告政策停止实施。 (三)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申请信息审核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加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四)各县区开发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市商务局设立公布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八)此次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