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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告!

2024-04-23 09:16  来源: 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

近日

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以下土地拟征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20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埠北头社区、小坞埠湖村,义堂镇东南部,东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埠北头社区、小坞埠湖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大义堂社区,义堂镇东南部,东至南楼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园地、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大义堂社区。

地块3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义堂镇东南部,东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果园、西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

地块4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小坞埠湖村,义堂镇东南部,人民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小坞埠湖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义堂镇东南部,泰康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3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5拟用于城镇道路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义堂镇拟于2024年4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21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大坞埠湖村,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北沙埠庄村、刘家朱许村,义堂镇东南部、兰山街道北部,东至其他园地、西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工业用地、北至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大坞埠湖村,兰山街道张家朱许村、北沙埠庄村、刘家朱许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社区、化沂庄社区,义堂镇东南部,东至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公路用地、南至工业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丈埠屯社区、化沂庄社区。

地块3范围: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义堂镇中部,东至公路用地、西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

地块4范围: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孙家朱里社区,义堂镇中部,东至公路用地、西至工业用地、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王家朱里社区、孙家朱里社区。

地块5范围: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山水口村,半程镇西南部,东至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工业用地、南至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山水口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村(原前湖村),李官镇中部,东至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工业用地、南至工业用地、北至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李官镇云泊湖村(原前湖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柳汪村,半程镇西部,东至农村宅基地、西至水浇地、南至果园、北至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西石沟村、柳汪村。

地块8范围:兰山区半程镇柳汪村,半程镇西部,东至水浇地、西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半程镇柳汪村。

地块9范围: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马厂湖镇东部,东至沟渠、西至城镇村道路用地、南至工业用地、北至物流仓储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0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庙上村、马厂湖镇小山前村,兰山街道西部,马厂湖镇东部,东至工业用地、西至果园、南至公路用地、北至其他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庙上村、马厂湖镇小山前村。

地块11范围:兰山区义堂镇北屠苏村、后乡村,义堂镇东北部,东至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河流水面、南至河流水面、北至河流水面。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义堂镇北屠苏村、后乡村。

地块12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庙上村,兰山街道西部,东至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采矿用地、南至采矿用地、北至城镇村道路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庙上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物流仓储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地块2、地块11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3-7、地块8-10、地块12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义堂镇、半程镇、李官镇人民政府、兰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于2024年4月1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2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洪沟崖村,兰山街道西北部,东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西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南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北至洪沟崖村村界。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洪沟崖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中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南至闫家屯村公路、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中部,东至闫家屯村农村道路、西至闫家屯村林地、南至闫家屯村公路、北至闫家屯村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4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中部,东至闫家屯村林地、坑塘水面、西至闫家屯村公路、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北至闫家屯村公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5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中部,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闫家屯村农村道路、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6范围: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枣园镇中部,东至闫家屯村林地、西至闫家屯村水浇地、南至闫家屯村公路、北至闫家屯村水浇地、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闫家屯村。

地块7范围: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社区,枣园镇中部,东至琅琊庄社区水田、西至琅琊庄社区农村道路、南至琅琊庄社区农村道路、北至琅琊庄社区工业用地、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枣园镇琅琊庄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2-6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7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以上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兰山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兰山街道办事处、枣园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4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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