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男。11月3日至11月20日17天未做核酸检测,期间图省事由其朋友找人代做。11月21日,曹某某到兰山区人民医院北城院区发热门诊就诊时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因其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严重风险,致使多名密接人员被隔离,多地被封控。11月22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冒名顶替做核酸属于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被冒名人如被确诊为阳性,冒名行为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冒名者和被冒名者均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示广大居民朋友
严格按照防疫规定,认真落实核酸检测要求,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严禁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做核酸检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