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下载APP
我要爆料
首页顶部广告

调整!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

2025-12-27 09:13  来源: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刚刚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通知

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临住字〔2025〕3号)到期后,相关政策转为常态化执行。

二、推出“房票安置”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缴存职工使用房票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票视同首付款,可申请公积金提取、贷款,提取及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三、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支持购房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宅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不变。

(二)支持还贷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宅并办理住房贷款的,还贷提取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规定不变。

四、优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次数

允许符合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解读

↓↓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激活住房消费潜力,巩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态势,结合实际,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主要内容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年初发布的《关于延续执行阶段性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临住字〔2025〕3号)即将于2025年年底到期。到期后,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额度上浮政策,由阶段性转为常态化执行。具体额度如下:

640.png

如果职工购买开发商现房销售项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表格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根据临住字〔2025〕11号文件可再上浮10万元。

例如:职工张某及配偶李某均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名下有2个孩子,2025年8月购买高品质住房1套,且是现房销售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职工张某家庭公积金最高可贷16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100万元+多子女家庭30万元+高品质住宅20万元+购买现房10万元)。

二、“房票”购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缴存职工按规定使用本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取得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房票”,购买新建自住普通商品住宅,交付给开发商的房票金额视同缴存职工购买新房的首付款,可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购房提取、贷款,但提取与贷款合计金额不得高于房屋总价。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不需要额外提供“房票”等证明材料,需以备案的购房合同或首付款凭证载明的信息为准。

三、购房、还贷提取家庭代际政策

1、购房提取业务办理范围放宽

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父母子女方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公积金。

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购房提取公积金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降低缴存人购房压力。

2、还贷提取业务办理范围放宽

原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仅限借款人职工和配偶(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含共有产权共同借款人)。

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偿还本市房贷本息(包括偿还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提取公积金的,在自愿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降低缴存人偿还房贷压力。

3、注意事项:

购房提取,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与公积金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总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在异地购房亦可提取;

还贷提取,仅限于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宅并办理住房贷款的(包括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主借款人夫妻及双方父母、子女,且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过去12个月内实际已还本息金额。首次按本政策偿还商贷提取的,需提供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合同(数据共享可以获取查证的免于提供)。

父母、子女申请办理的,需同时申请办理,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提取办理顺序为:职工及配偶、父母子女。

主借款人(职工)及配偶已签约报账式月还商贷,不足部分父母、子女提取的,须于对应报账提取当月15日同时申请办理,逾期不予追溯补充提取。签约职工也可以选择解约报账式月还商贷,之后连同父母、子女择期同时申请办理偿还商贷提取。

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同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样需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提取完成的业务,不予追溯补充提取。

四、核减“以旧换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原自身名下的普通自住住房出售后,并再次购买本市新建普通自住商品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以旧换新”核减政策所称的“旧房”出售,是指2026年1月1日政策实施后,贷款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出售自身名下的本市原自住住房给非亲属关系第三人。“旧房”出售给配偶(原配偶)或父母子女等亲属的,不能享受该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需要额外提供出售房屋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契约、售房款收款银行交易流水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次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是对缴存职工再次购买本市新建普通自住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项优化政策,商转公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每个缴存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以旧换新”,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政策,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使用过该政策的方可申请使用。该政策可以和中心前期的优化贷款次数认定政策叠加使用。

符合本政策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需要主动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并提供证明材料(含叠加使用政策所需材料),未主动告知导致未能享受贷款政策的,责任由职工自行承担,且事后无法变更。

仅使用“以旧换新”:

例1:职工张某家庭目前已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贷款,2026年7月“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并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如职工张某家庭目前已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贷款,2026年7月“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并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后,可按第2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与“县区唯一”或“首房出售”认定标准叠加使用:

例2:职工王某及配偶2026年5月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并出售名下住房一套,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职工王某可以择优选择其中一种政策,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接上,如王某及配偶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时已按“县区唯一”(或“首房出售”)认定标准,享受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现已结清。2026年5月,王某及配偶“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一套,再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核减1次贷款次数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与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视同一次政策叠加使用:

例3:职工赵某及配偶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2026年9月“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一套,并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核减贷款次数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接上,如职工赵某及配偶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按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视同一次政策,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结清贷款。2026年9月赵某及配偶“以旧换新”出售名下住房一套,并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符合叠加使用本次“以旧换新”、前期同一套住房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视同一次、“县区唯一”或“首房出售”认定标准贷款优化政策的,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核减贷款次数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如不符合“县区唯一”或“首房出售”认定标准的,应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与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视同一次政策叠加使用:

例4:职工张某及其配偶李某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2026年12月“以旧换新”卖掉名下住房一套,并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核减1次贷款次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接上,如张某及其配偶李某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按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视同一次政策,购买自住住房并已结清贷款。2026年12月“以旧换新”卖掉名下住房一套,并购买新建自住商品房,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核减贷款次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已受理审批或已完成业务不再追溯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