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沂河新区某开发公司违法(肢解)发包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0日,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临沂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三标段(7、8、10、12#楼)门窗工程、四标段外墙保温及外墙漆工程中,存在将建设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单位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当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3月5日,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将该案件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4月18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郯城县某建设公司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郯城县某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三期15#、16#楼及车库人防工程向给郯城县另一家建筑公司转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理结果 2025年2月21日,郯城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案例3:郯城县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郯城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县经济开发区新源路16号某公司建设的某化学材料车间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3月24日郯城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