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沂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25〕6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临沂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商务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3月10日
临沂市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补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山东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2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活动时间 自临沂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上线之日起,至后续公告的活动终止时间止。活动使用资金实行预算总额控制,活动实施期内,额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 活动实施期内,交售来源权属明确且配备车载电池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在临沂市参加补贴活动的销售主体换购合格新电动自行车的个人消费者。2024年已享受过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可继续享受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新购置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以发票为准)的20%给予补贴,每辆补贴不超过500元;其中,对交售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每辆补贴不超过600元。活动实施期内,每位消费者可享受1次补贴。用于参加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四)活动参与主体范围及流程 1.销售主体应为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具备销售场所,能够为消费者开具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的企业或门店(含个体工商户等)。销售主体自愿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所在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销售主体进行审核,汇总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集中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销售主体名单。具体名单以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2.回收企业应为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范、服务优质,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电池回收企业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推荐,市商务局汇总并公布。 活动参与主体申报工作按批次开展,实行资格申报、滚动入库、动态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经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终止并取消其参与资格;对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活动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的,中止其参与资格,视整改情况恢复参与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征集程序适时补录。本市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 (五)活动信息发布渠道 本次活动有关事项将通过临沂市商务局官网和“临沂商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布。 二、操作流程 本次补贴活动在临沂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采取先领取补贴资格券,购买时支付立减的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由活动参与销售主体先行垫付,分批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资格券即领即用,当日有效。 (一)完成实名认证。消费者在临沂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据实填写个人信息,完成实名认证。 (二)领取资格。消费者在临沂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平台,领取资格券,选择意向销售主体,前往销售主体交售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由销售主体开具回收证明(需销售主体、回收企业盖章)。销售主体对消费者交售的废旧电动自行车按照市场价回收。回收的废旧电动自行车由销售主体拍照存档后,交予具备相关资质的回收企业报废处置,双方完善交接手续,建立完整去向信息记录。 (三)查看资格状态。消费者点击进入“补贴券状态查询”界面,查看已领取的补贴资格券及其状态。补贴资格券获取后,当日(即领取之时起至当日23:59:59)内有效,过期后自动失效。失效后,可再次领取。 (四)购新享受立减。领取资格券后,消费者在购置新车支付货款前,主动告知参加临沂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出示资格券,享受支付立减补贴。资格券领取人和实际付款人必须一致。 (五)提交补贴申请。销售主体收集整理参与活动订单的购买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旧车信息(电池类型*、车牌号、车架号、权属证明*、人车合影照片*)、新车信息(车架号*、电池编号*、电池类型*、产品合格证明*、CCC认证*)、销售信息(新车购置时间*、新购车发票号*、新车市场售价*、使用政府资金补贴金额*)、门店信息(销售企业或门店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回收企业(注册名称*)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平台待审。(标星号为必填项) (六)补贴审核发放 1.补贴审核。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参与活动的订单信息及交易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并分批次提交补贴资金审核报告。市商务局分批次组织复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信息提交主体,提交主体应按要求在分批次审核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视为放弃。对上传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错补、漏补,或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消费者违规领取补贴等资金损失的,销售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2.补贴发放。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并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将补贴款拨付至销售主体。为减轻销售主体垫资压力,在加强过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按规定采取提前预拨资金、滚动兑付资金等方式拨付补贴款。 (七)其他说明 1.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平台均视为同一消费者。 2.参与活动时,消费者一次只能购买1辆电动自行车,不得将多辆一起结算。如违反活动规则,有关部门和销售主体有权拒绝该消费者继续参与活动。 3.参与活动的订单须开具正规发票,每张发票对应1辆电动自行车(发票开具日期在活动实施期内);发票抬头为个人消费者姓名,且与实名认证的消费者身份信息一致;发票开票金额应为实际支付金额与政府补贴金额之和(不得扣减旧车回收金额);发票须注明销售门店所属县区(开发区)、享受政府资金补贴金额、新车品牌、电池类型、新车型号等信息。 4.发生退货时,销售主体须以原渠道返回方式进行退款,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退款。退款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补贴资金)。退货时补贴已拨付至销售主体的,应按照原渠道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退商品的补贴款退还至指定账户。退货完成后,消费者的补贴资格自动恢复。 5.活动参与主体须专账核算活动期间的销售收入和纳税情况;具备垫资能力和补贴兑现等待承受能力;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自愿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审计,并同意以审计结果作为补贴申请的最终依据。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者信息、旧车信息、新车信息、销售信息、门店信息、回收企业信息等。 6.销售主体应设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废旧车辆和电池的存储场所。应与参与补贴活动的回收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将回收的废旧车辆及电池交给回收企业进行处置。对于回收的以锂离子蓄电池为动力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应“一日一清”,严禁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违规储存。 7.销售主体应签订承诺书(附件1),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承诺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将取消补贴资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8.回收企业应签订承诺书(附件2),落实相关标准制定部门的要求,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存储场地,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及时清运交至销售主体的报废老旧车辆,做到“一日一清”;回收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规范移交给活动公布的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安全储存并专业处置,不得非法拆解。严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移出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回收企业名录,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9.由于消费者电子设备不支持、APP未更新到最新版本、卡片挂失、换卡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享受补贴优惠的,由消费者自行负责。 10.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防止骗取补贴行为,消费者在购买补贴商品后,需配合信息采集、产品验证、订单审核审计、抽查验证等工作。 11.对涉嫌违反活动规则或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政府补贴的消费者,有关部门有权向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优惠,拒绝其参加后续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三、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业务需要搭建服务平台;会同市场监管、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销售主体、回收企业的遴选确定和动态调整;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审核结果拨付补贴资金。 (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质量和价格监管,指导企业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经确认存在缺陷的,依法督促生产者实施召回;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参与补贴核销企业制售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不法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对利用以旧换新政策,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作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四)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合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协同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加快形成利用体系。 (五)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回收企业遴选确定工作,妥善处理废旧铅酸电池,实行闭环管理,严禁回收的废旧铅酸电池流入非法市场。 (六)各县区(开发区)参照任务分工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县区(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设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活动宣传。各有关部门、县区(开发区)及相关企业要通过官方媒体、户外广告、店内宣传、自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发布活动信息,营造浓厚氛围,扩大活动影响力,提高民众参与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活动平台要提供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后台数据等,及时识别骗取、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行为。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加强现场抽查。市商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发区)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进行重点核查,对补贴落实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查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采取不定期检查、第三方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活动全过程检查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可结合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销售主体承诺书 2.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回收企业承诺书 3.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 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销售主体 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销售企业/门店,自愿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经批准后,承担相应的换新等任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依法合规设立,具备相应销售资质。 2.销售的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3.保证销售的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的价格,不高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前1 个月内本单位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向社会公开承诺,不搞先涨价再补贴,接受消费者监督。 4.加强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 5.保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收回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未经我单位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 6.妥善临时性保管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收回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不在居民住宅、人员密集场所违规储存。及时交回收企业清运,做到“一日一清”。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期间,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7.接受有关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指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门店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门店(盖章):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回收企业 承诺书 我单位作为回收企业,自愿参加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经批准后,承担老旧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任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单位依法合规设立,具备相应回收资质。 2.按照公允原则回收消费者交售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保证价格公平、不操纵市场,不串通压价。 3.妥善处理报废旧车,及时到销售门店接收、清运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报废车辆,完善交接登记手续,其蓄电池应做到“一日一清”,确保安全。 4.保证对回收的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交由具备资质的拆解或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专业处置,不非法拆解处理。 5.保证以旧换新活动回收的车架、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未经我单位流入二手市场、改装黑作坊和骗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6.接受资质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以及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牵头部门的工作指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如果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无条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25年 月 日 附件3 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10号) 参加活动的销售企业或门店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承诺书“四上墙”;要承诺不得先涨价再补贴,参与以旧换新补贴车型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参加活动前1个月内同款产品的平均成交价格,特殊情况由地市级(含)以上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确定。经查实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先涨价再补贴、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由地市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补贴资格,函告本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并抄送本级专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示:以上法律规定仅为参考,套取、骗取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涉嫌的罪名应以公检法具体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