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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河东、沂河新区已明确:严禁!

2025-01-21 10:00  来源: 临沂新闻综合整理

近日

临沂多地明确

严禁非法涉渔活动

兰山区

致全区市民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全区水域生态平衡,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巩固沂河水生态修复工程成果,确保市民休闲娱乐的地方能够“水清岸绿、鱼翔浅底”,请广大市民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我做起,保护渔业种质资源。沂河、祊河是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面积为6850公顷,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市区段至沂南县辖区的河段内,沂河段全长81.7公里,祊河段全长7.6公里。主要保护对象为沂河鲤、青虾,其他保护对象包括鲫、鳜、马口鱼、黄颡鱼、大银鱼、乌鳢、蒙古红鲌、翘嘴红鲌、赤眼鳟、河蚬等物种。广大市民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水产资源,不捕、不买、不卖该河段内捕获的渔获物,全力支持渔业渔政工作。

二、遵守法纪,严禁非法捕鱼行为。要主动参与非法捕鱼宣传,及时举报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器具,严禁用迷魂阵、地笼等非法网具,严禁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兰山辖区内的自然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的渔具从事违法捕捞,违者一经查获,由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拒不配合渔业执法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我区水域渔业资源,需要你我共同参与,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携手共建最美兰山!                         

临沂市兰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0日

河东区

关于严禁在河东区重要水域

非法涉渔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等规定,河东区内的全民所有的水域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严禁使用拖网(虾扒子、螺蛳拖网)、抄网(单杆推网)、陷阱(迷魂阵、杆子箔)、耙刺(锚鱼器、武斗竿、手弩、红虫、贝类泵吸)、笼壶(地笼)、鱼鹰及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严禁未经批准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严禁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渔业活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市区段至沂南县辖区的河段内,禁止非法涉渔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联合沿河县区不定期进行执法巡查,请广大市民朋友知悉。

举报电话:0539-2932270;0539-8381993

临沂市河东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4日

临沂沂河新区

关于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涉渔活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严禁电鱼、毒渔、炸鱼、“涸泽而渔”、可视锚鱼非法涉渔活动,严禁使用虾扒子、螺蛳拖网、单杆推网、迷魂阵、地笼等渔具非法捕捞,严禁使用“三无”船只从事渔业活动,严禁未经批准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沂河段北起汶泗路汤头桥、南至沂河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为核心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捕捞。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打击非法涉渔暨沂河水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联合沿河县区进行集中执法巡查,请广大市民朋友知悉、相互转告,积极向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举报。

举报电话:0539-8780663

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5年1月6日

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六、《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禁用渔具主要有底拖网、推移刀片结构兜状抄网、导陷插网陷阱、拦截插网陷阱、钩刺滚钩耙刺、投射箭钴耙刺、拖曳泵吸耙刺、定置延绳倒须笼壶、生产性鸬鹚捕鱼。禁用渔法主要有电鱼、毒鱼、炸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