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
河东区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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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河东区人民法院持续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集中打击规避、妨碍、抗拒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国家法律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凡是在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通告发布后五日内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三、凡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本通告发布后十五日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且具备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以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传统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 五、凡是被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按本通告第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七、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十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情形。 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人民法院将视案件情况依照执行悬赏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提供信息线索、举报电话:0539-8089703。 特此通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