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纸箱,
掀开看似密封完整的奶粉包装,
最终在奶粉中挖出一个异物……
此前
多家知名奶粉企业
都收到了类似的“开箱视频”,
投诉者要求企业退一赔十,
否则将用其他方法继续维权。
事实上,
上述视频都是情侣
何某、王某某的自导自演,
他们不仅自己干,
还结伙他人一起如法炮制。
日前,
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承认投放异物 虚构质量问题 静安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何某、王某某系同居情侣,2023年5月至8月期间,他们结伙或指使他人,在电商平台购买不同品牌的奶粉,由何某向奶粉罐中投放异物后拍摄开箱视频,并以此作为奶粉质量问题,向网购平台和相关品牌奶粉公司投诉,要求退一赔十,先后多次敲诈得款人民币1.7万余元。
庭审中
被告人王某某表示
孩子断奶期间她购买奶粉
想到了可以在奶粉中掺异物维权牟利的点
并向男友何某表达了这个想法。
于是在某网购平台
购买了10多个品牌的奶粉。
奶粉送到后
何某会用特殊手法和工具将异物送进罐内
摇晃混合后再将奶粉罐
恢复成貌似没打开过的样子。
等架好镜头后,何某再作势开箱
打开看似未开封的奶粉罐,
并从中挖出异物。
拍好视频后
二人就会装作维权者向品牌方投诉,
称奶粉中含异物,
希望退一赔十,
否则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投诉维
“大部分奶粉公司都是强硬表示
他们的流水线不可能有这种问题存在,
不会赔偿。
但还是有几家公司
处理问题的态度比较积极。
不仅如此
何某、王某某还拉上他人
一起操作这样的不法行为,
并从中获利。
王某某坦言
“既然这是一个
可以赚钱稍微快一点的办法,
何不去多找一些人去操作,
这样分担的人也更多一点。”
检察机关查明
2023年5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王某某伙同义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Q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822元,从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2600元。何某某、王某某分得人民币1822元。
2023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N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685元。
2023年7月至8月,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指使冯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式,从被害单位Z公司敲诈得款人民币11000元。何某、王某某分得人民币6812元。
被告人拒不认罪
称靠摇晃感觉出异物
2024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将何某、王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最初并未如实供述,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何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
而在庭审中,在女友王某某已经如实供述,公诉人也当庭出示了伙同何某、王某某共同作案的义某某、冯某某的指证的情况下,何某依然坚称自己并未将异物放入奶粉中,自己可以通过顺时针或逆时针摇晃的方式,感觉出异物是否存在。表示奶粉中有异物是质量问题,而自己提出以一赔十是“职业打假”行为。
然而
根据女友王某某的供述
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视频证据
奶粉中的异物有极小的金属丝
也有指甲盖大小的絮状物、纸巾
如此小而轻的“异物”,如何仅凭摇晃,
甚至能透过快递纸箱感觉到呢?
面对法庭追问
何某又承认曾将纸箱打开过
并用胶带封了回去
为的是“更好地拍摄开箱视频”
但依然否认投放过异物
坚称此为产品质量问题。
辩解有违常理
两名被告人均获刑
静安检察院认为
何某、王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需要指出是,
何某始终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否认,
在法庭调查阶段,
何某依然坚称自己是从事职业打假行为,
否认投放异物的犯罪实施行为。
检察官表示指出
何某的辩解不仅与相关同案人员指证、
王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
且不符合常情常理,
有悖于正常逻辑思维的认知。
因为
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所谓的打假索赔,
无论从成本角度考虑、从辨识方式角度
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认为何某的辩解不能够成立。
检察院认为
本案中何某、王某某通过伪造奶粉产品质量问题,以威胁被害单位曝光并进行索赔的方式,敲诈多家单位,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责任,足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何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指使他人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何某对自己未向奶粉中投放异物的相关辩解,经查,在案的相关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而何某的辩解有悖常理,且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
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