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临沂公安一直在岗位上,
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案件!

警 情 通 报
2020年2月24日17时30分,平邑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称:仲村镇荒里村疫情防控点值班人员被人驾车撞伤。我局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指令辖区仲村派出所出警处置。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仲村镇荒里村疫情防控检查点值班人员陈某某被一男子驾车撞伤。民警当场将驾车撞人的嫌疑人控制并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遂依法受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查,当日下午17时许,仲村镇驿头村村民赵某某(男,32岁,小学文化)驾车外出返家,途经荒里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时,值班人员陈某某等人要求赵某某出示身份证、登记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并要求其与所在村村干部联系以确认身份。赵某某拒不配合,与值班人员发生言语冲突,驾车将陈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检查,陈某某右腿胫骨等处损伤,现正在住院治疗。2月28日下午,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我局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公安机关再次提示:疫情防控,事关重大。希望广大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平和理智心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防疫措施,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甚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肃予以追究。平邑县公安局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九日
临沂市公安局通告!
严厉打击以下15类行为!
临沂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一、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二、确诊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故意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的;四、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五、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正常诊疗秩序,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挂横幅、堵塞大门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的;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灾害用品等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十四、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