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燃气作为一种方便、实惠的能源,已走进千家万户。特别是随着天气渐凉,很多家庭会选择使用燃气供暖。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节省费用,私自改装燃气计量表,试图“免费”用气,不仅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初,临沂某燃气公司开展异常用户用气专项排查时,发现用户李某家的燃气表数据异常,遂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检查。经现场核查,工作人员确认李某存在破坏燃气计量装置、盗用燃气的行为,随后拨打110报警。 经查,2021年10月至2025年1月,李某为节省燃气费用,通过淘宝购买燃气计量表,将其家中的燃气计量表私自拆改,于每年供暖季盗用燃气共计4599立方米,价值11727.45元。案件诉至法院后,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自改装燃气计量表破坏计量功能的方式,秘密窃取燃气公司的燃气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违法所得、罚金保证金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燃气虽然无形,但它是经企业加工、输送、销售的商品,具有经济价值,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物”,法律对无形财产的保护与有形财产一视同仁。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燃气是燃气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却通过改装燃气计量表,意图不支付燃气费用,无偿占有燃气资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私自改装燃气计量表除了法律风险,还可能破坏燃气设施的密封性和安全性,导致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火灾或中毒事故等严重后果,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依法合规用气才是“安全账”“划算账”,切莫因一时侥幸贪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