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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4人被通报!

2025-10-01 10:25  来源: 临沂市住建局

临沂市住建局通报

2025年第四批

全市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2025年第四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01莒南县昝某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9日,莒南县城镇燃气工作专班在学校周边的托管班排查中发现三支“黑气瓶”,莒南县燃气专班联系驻地派出所进行处置,经查明昝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倒气。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三十条之规定,莒南县公安局对昝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四十五元。

02兰陵县张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兰陵县公安局尚岩镇派出所在尚岩镇安庄村查处液化石油气“黑窝点”一处,现场查处非法充装设备1套、液化石油气钢瓶30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03孙某某跨区域售卖液化石油气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7日,罗庄区燃气专班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盛庄街道合兴花园小区存在非法倒灌液化石油气行为,将相关线索移交至双月派出所。经追查,嫌疑人孙某某未依法取得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从河东区继涛液化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再使用打压泵导入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内进行贩卖。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孙某某进行行政拘留10日,并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

04沂南县某氧气代办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9日,沂南县燃气专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氧气代办站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县专班多部门联合调查,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30个、液化石油气1236公斤,违法线索移交沂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某氧气代办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之规定,沂南县公安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某氧气代办站实际经营者苏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05兰陵县王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8日,根据郯城县燃气专班提供线索,兰陵县庄坞镇派出所在庄坞镇西高尧村查处液化石油气“黑窝点”一处,现场查处液化石油气钢瓶16个,均为实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