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沂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四起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进行通报
↓↓↓
临沂沂河新区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和市容秩序,临沂沂河新区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攻坚建筑垃圾治理问题顽疾。根据建筑垃圾执法监管情况,现将查处的4起建筑垃圾违法受纳处置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相关企业及个人引以为戒,强化守法意识,依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共同营造良好城市市容环境。 案例一、杨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杨某在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沂沭河管理局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经勘查,杨某将装修垃圾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河沿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执法部门对当事人杨某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孙某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5日,孙某某在沂河新区梅家埠街道分沂入沭大桥附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经勘查,孙某某将装修垃圾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河沿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孙某某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三、刘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某在沂河新区朝阳街道伏庄村老路附近(延安路与老327国道交汇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勘查,刘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张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沂河新区华夏路与老327国道交汇东北角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勘查,张某某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