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3月,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河东区的张某某因琐事对本村某村民不满,为了泄愤,在互联网微信群发布信息侮辱谩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月17日,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张某某行政处罚。
2.平邑某小区居民张某、张某某、高某某三人因水费收缴问题发生纠纷,遂在业主群内相互辱骂,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同时给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近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三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提醒广大网民朋友们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以身试法。如遭遇网络暴力,可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保存证据,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