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以下车辆进行公告(车辆目录附后)。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提供上述公告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对公告车辆予以拆解、报废、拍卖。
附:逾期未处理车辆目录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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