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兰陵县人民法院对四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件
集中宣判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惩
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教育作用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障
01
被告人刘某某与二被害人(案发时均不满14周岁)系父女关系。被告人刘某某与二被害人母亲于2015年3月2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人刘某某和包括二被害人在内的三个孩子在家中居住生活。至2016年冬天,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其家中趁二被害人熟睡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02
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本家侄女赵某某(2007年4月23日生)不满14周岁,采用强制和金钱引诱的方式,多次在赵某某及自己家中猥亵赵某某。
03
被告人姜某某在其经营的小超市内,对本村村民李某某(2011年4月12日出生)、刘某某(2010年9月16日出生)实施猥亵。
04
被告人王某某坐自家门口石台子乘凉,同村村民周某某(2015年8月1日出生)在王某某身边玩耍,王某某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以上四被告人均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