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私家车的存放地点,车位和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随便停、免费停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并将很多消费者引入误区,认为停车免费天经地义,由此屡屡引发住宅小区车位管理纠纷乃至冲突。有的以业主的身份,主张自由出入、免费停车;有的以业主共有的要求,主张车位免费、先到先停;也有的认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应当另行支付停车服务费,等等。小区停车到底该不该付费?其实,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已经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通过约定解决归属,实质上是通过市场机制分配资源。在实践中,车位、车库的归属如何约定、价值如何确定,很大程度上是由房屋买卖市场决定的。如果房屋市场紧俏,车位、车库价值就会升高,建设单位有可能将车库纳入房屋的价格;如果建设单位开发的房屋卖不出去,为了促销,他可能会把车位进行搭售赠送。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符合市场法则的要求,避免了对市场交易的不必要干预。
同时,这种通过约定解决归属的方式,也有利于对车位、车库有效利用和管理。实践中,车位、车库的位置、大小不同,相应的价值也不同。有的人有车,有的人没有车;有的人车大,有的人车小;有的人不要车位,有的人需要车位;有的人车多,有的人车少。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将各个车位公平地划分给每个业主,如果要归业主共同管理,如何协调各个业主之间的需要十分困难。特别是,在业主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即使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分配,在使用管理方面的效率也会大大降低,这势必也会引发诸多纠纷。
既然车位资源的分配遵循了市场规律,其使用过程也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因此,小区车位资源的有偿使用,也就成了题中之意。《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根据上述规定,私家车的所有者无论通过哪种方式停放车辆,都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业主认为,业主共有的车位应当免费使用,其实不然。按照物权理论,小区车位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如何使用应当按照多数业主的意见来决定。如果免费使用,在业主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有的业主停放时间长,有的停放时间短,有的甚至没有机会停放,无法形成合理的使用机制,长时间以后,必然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共有产权的使用问题,法律确立了共有财产有偿使用,收益共同分配的原则,《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予以明确,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私家汽车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小区停车资源将会更加紧张和稀缺,如何引导业主树立理性的汽车消费行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唯有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停车付费成为业主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