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 3月8日晚,临沂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机动组民警在通达路与启阳路交汇处设卡,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17时50分许,民警察觉一辆捷达轿车形迹可疑,遂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该男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55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而之后的进一步调查发现,使民警对这名司机“刮目相看”!原来该男子于2016年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但该男子仍然执迷不悟,屡教不改,继续以身试法,于2019年3月8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第三次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