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11月30日讯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将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予以固化。
首办负责强制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创设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首办负责制和强制报案义务。首办负责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家庭暴力反映、求助或者投诉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胁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的合理权益,条例创设了强制报案的义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分。
细化完善人身保护令
《条例》细化完善人身保护令有关程序,增强执行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专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根据依法立法原则,《条例》还细化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受害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的情形无法自行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同时《条例》还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禁止加害人在受害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内活动,禁止查阅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筑牢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隔离墙。
对于加害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条例规定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措施,有效地避免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