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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三棵树被砍,市民质问城市园林成果该如何保护

2017-03-27 16:31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临沂在线





    临沂在线讯 3月27日一早,位于沭河路与广州路交汇金河社区附近正在开花的3棵大规格紫叶李被砍杀,市园林局直属管理所报警,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绿化监察部门到场取证处置。市园林局表示,将采取措施坚决遏制随意破坏绿化成果行为。

    在现场,三棵新被砍代的树桩在阳光下显得刺目,新鲜的木茬上透着湿气,一棵未被砍掉却被锯掉一侧枝干的树显得丑陋而别扭,同一区域也明显缺苗少株、树形古怪,有的地方还留前已经干枯的树桩,附近的雪松被砍得十分难看。显然,这里不止一次被砍过和锯过。派出所警官、城管执法人员和市园林局绿化监察人员与管理所负责人一同察看了现场,拍照取证,并在现场不远处一绿化带内找到被砍伐的苗木。警察通过走访调查和附近商铺调查取证,通过侦察初步锁定了嫌疑人。

    管理所张效金副所长介绍,北城新区建设时就进行了高标准的规划、设计和绿化,诸如踩踏、擅自开口、占用绿地、砍伐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移交给市园林局直管后,加大了管护力度,但仍有人蓄意破坏,时有报纸媒体曝光。特别是一些沿街商铺、饭店和摊点处是北城绿化的重灾区,有些商家认为树挡了招牌,挡了自己的财路,这主要与保护意识差,对公共绿化没有归属感有关,其实恰恰是良好的绿化和城市环境才能给商家带来滚滚财源。

    绿化监察室左德欣中队长介绍,经现场查看,被砍伐的绿化树木有,紫叶李2棵(胸径15公分和18公分)、大叶女贞1棵(胸径15公分)。因违反了《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管理单位已经报警,违法者还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了对破坏绿化的罚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