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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污染、非法电镀,临沂市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11-04 11:23  来源: 魅力临沂 作者: 齐鲁网

    11月2日下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了5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涉环境公益诉讼4起。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诉郭峰、刘守前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院内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雇佣人员利用盐酸、氯化钾等化工原料对铸件进行非法电镀业务,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院外东侧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后发生外溢致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污染。
    2016年2月,蒙阴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刘守前、郭峰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郭峰、刘守前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可量化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2.4万元。
    诉前程序
    市人民检察院经向临沂市民政局查询,当前临沂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诉讼过程
    2016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峰、刘守前对受污染的土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4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2018年1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峰、刘守前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其造成污染的土壤修复至污染前原状,并处理渗坑内残留废水。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被告郭峰、刘守前于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环境损害应急修复费用和土地修复费用62.4万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被告郭峰、刘守前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
    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在处置生活垃圾工作中,存在垃圾临时存放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经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核实,院东头镇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位于该镇东南约3.5公里处的石坑内,该坑洞直径约为100米,堆放生活垃圾大约5000余方。该垃圾临时存放点没有防渗措施,同时垃圾没有分类堆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随意混放、随意裸放,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
    检察建议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院东头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院东头镇政府:1、加大无害化处置消化生活垃圾的能力,及时清运生活垃圾。2、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3、强化生活垃圾目标管理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压实环保责任。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院东头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派专人赶赴现场查看,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投资27万元,专门用于处置生活垃圾。同时,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院东头镇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经跟进确认院东头镇垃圾临时存放点中的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
    费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上冶镇政府不当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在费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近年来玉美河上冶段水量逐渐下降,水资源流失严重,水域污染严重,建议对该河河道进行治理。
    费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对该案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该河道确实存在河道干涸、水资源流失严重,生活垃圾注入,污染严重等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山东省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规定,玉美河流经费县上冶镇境内,费县上冶镇党委、政府应设立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对上冶境内的河流治理负有管理、监督和整治的重要职责。
    检察建议
    费县人民检察院向上冶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限期对玉美河进行综合整治,并就上冶镇政府整改落实情况向县委作了专题报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上冶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整改方案,积极整改,共清理垃圾6处,拆除违建和养殖场6处,清理河道内杨树3万余棵,招标清理河道淤泥1.4万立方米,受到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诉马大青等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马大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冶炼成铅锭进行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为处置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支付处置费用37.3万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受污染土壤处置费用约为28.3万元。马大青等人实施的非法炼铅行为,严重污染土壤,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8年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就马大青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一案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应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
    依法判决
    2018年5月18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在兰陵县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陵县院检察长孙德茜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起诉,兰陵县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部分驻兰陵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部分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2018年9月19日,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马大青等人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应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