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货车禁行区域进行调整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和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治理,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完成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持续改善全县城建环境和环保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决定对城区载货汽车禁止通行的区域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道路范围
西环路(恒山路)—南环路(东海路、342省道)—北疏港(文化路、临海路)—东环路(崂山路)(不含上述路段)形成的环线范围内以及淮海路全段(北疏港—东环路)。
其中,严管示范路段:淮海路全段(北疏港—东环路);隆山路和天桥路(南环路至北疏港路段)。
二、禁止通行机动车种类
总质量4.5吨(含)、车身长度6米(含)以上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未通过环保检验的机动车。
三、具体管控措施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行区域、路段的电子警察等监控设备实施全天候无缝隙监控。同时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依法从严管理。
3.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需在禁行区域通行的,请提前5个工作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4.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零时起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五、本《通告》由莒南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莒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