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分配
2018年第二季度,临沂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改善,幅度很大的是沂南县(18.6%),很小的是莒南县(6.4%)。经核算,共需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039万元,上缴8万元。
临沂:发放1039万元
兰山区:85万元
罗庄区:109万元
河东区:77万元
郯城县:64万元
兰陵县:106万元
沂水县:29万元
沂南县:98万元
平邑县:56万元
费 县:62万元
莒南县:27万元
临沭县:100万元
高新区:131万元
经开区:41万元
临港区:54万元
蒙阴县:上缴8万元
临沂:治气有杠杠
日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