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在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
◆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治力度。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5月16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8〕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科学的风险管控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达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以2015年为基数,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较大事故起数下降40%,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千人就业人员死亡率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7%;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取得重大成效,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委、政府班子相关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四)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市、县两级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网格化、实名制”管理,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及部门监管责任。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共同监管。中央驻鲁煤矿企业由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机构编制、法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厘清和明确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立企业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按照公司章程,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及跨地、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制度。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管理。
三、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七)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八)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依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承接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山东海事局、民航山东监管局、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与相关铁路管理部门、山东能源监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沿海7市水上交通、航空运输及机场、铁路交通、电力、电信、邮政等领域的专项安全监管职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省辖内河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地方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九)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机构。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本行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监管执法。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和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挥日常检查、宣传、报告等作用。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各设区的市要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规章衔接融合。制定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十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和执法。依法运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经营许可证、罚款、查封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各级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实行执法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制度。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和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行监管执法职责。
(十二)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设。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制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管理规范》。保持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干部相对稳定,合理调配行政、事业领导职数;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事业人员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审政策,吸引和鼓励更多的优秀人员从事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健全监管执法装备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关中符合条件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和标准,统一配发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五、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十四)强化源头预防控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责任,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事项准予许可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安全、环保、节约、质量等手段,倒逼化工、矿山等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制定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的从业条件进行规范,建立准入制度。建立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强化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十五)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定各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地方标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排查确认的风险点,要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和管控责任、管控措施。鼓励安全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风险管控推广服务机构。利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网上巡察平台,对重大风险点实施动态监控和事故预警。
(十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对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建立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奖励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十七)加强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和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各级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和交通管理、气象、地震、人防、水利、供电、热力和燃气等管理部门,加强城市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建立合理规划、有序实施、协调管理、预防治本的城市安全体系。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大型户外广告、玻璃幕墙等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加强高速铁路、跨海大桥、海底隧道、铁路浮桥、航运枢纽、港口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和防护系统建设。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校车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十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行政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综合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健全完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政企联合、社企联动、多部门协作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矿山钻探、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等专业抢险工程队伍。配备和储备大型先进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紧急运输和应急通信设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建设。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十九)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建立完善职业病临床质控网络、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建立部门间职业病防治数据共享机制。用人单位要积极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鼓励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专业医师签约,提供职业健康服务。做好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的工伤认定,按规定落实工伤职工待遇。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保障及救助措施。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完善安全投入机制。加强省、市、县(市、区)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强化审计监督,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积极开展工伤预防。
(二十一)建立科技支撑体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加快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技术研究中心和安全生产装备研发基地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等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
(二十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列入鼓励创业的指导性目录。发挥科研院校、中介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对工艺复杂、专业性强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鼓励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探索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推动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对接。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
(二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化监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推动高等院校开展安全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应急避险体验活动。深化安全文化建设。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问责与激励机制
(二十四)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制定失职追责实施办法,明确追责边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布。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根据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及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
(二十五)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加强履职过程考核监督。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对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和单位,在评先评优中“一票否决”。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不能参加评先树优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惩戒和激励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治力度。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防止事故、事故抢险、监管执法、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从政治、生活上关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