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一)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二)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对下列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现对下列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四)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公告作废。
关于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公告(五)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特此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