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三黑”违法行为!
临沂公布2025年第二批
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聚焦液化石油气领域打击“三黑”
(黑气贩、黑窝点、黑气瓶)
严打“三黑”违法行为
筑牢燃气安全屏障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2025年第二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01罗庄区王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5月2日,市燃气专班对罗庄区用气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盛庄街道某饭店使用7个“黑气瓶”,经派出所追查,抓获向饭店提供“黑气瓶”的嫌疑人王某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罗庄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02罗庄区毛某某、赵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5月2日,市燃气专班对罗庄区用气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盛庄街道某市场使用“黑气瓶”,经派出所追查,抓获向市场提供“黑气瓶”的嫌疑人毛某某、赵某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罗庄区公安分局对毛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03高新区刘某某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5月12日,刘某某在无危险物质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将存放于家中的液化石油气运往高新区罗西办事处涧沟崖村售卖,一名送气工发现并报警,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高新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04罗庄区刘某某非法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5月27日,经罗庄区燃气专班日常检查发现,罗庄区某花卉市场西侧有一处“黑窝点”,经派出所追查,抓获嫌疑人刘某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罗庄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05郯城县谢某某涉嫌危险作业案 (一)基本情况 5月24日,郯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接群众举报,谢某某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证,谢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