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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委托网友炒股,8个月亏40万!法院判了

2025-06-04 09:24  来源: 沂南法院

0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均系“牛散集中营”的微信群网友,王某听说李某具有丰富的炒股经验,遂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某,由李某代为买卖股票。王某承诺将盈利的20%分给李某,李某则表示“亏了钱我转给你”。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王某委托李某炒股累计投入资金60万元,亏损40万元,王某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0万元。

02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审理认为,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承诺将盈利的20%部分分给李某,并且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盈利按月支付还是一并支付的问题,故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有偿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李某没有证券从业资格,擅自接受他人委托操作股票账户,在王某账户发生损失后,仍作出保本承诺,并且在股票账户操作过程中,三次伪造账户信息向王某进行了虚假报告,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对于王某的损失,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股票投资经验,对于股票市场的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但其盲目追求高额回报,无视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委托无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从事股票理财事宜,且主动要求李某更改账户密码,自行放弃对股票账户的监管,本身亦具有过错,综合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李某应当承担60%,即24万元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03法官说法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民间理财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金融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形式。对于此类案件,在行情好时,大家共同赚钱,皆大欢喜;一旦出现亏损,友谊的小船也就说翻就翻了。广大股民切勿盲信盲从,不要将自己的股票账户交付给他人,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