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城镇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一批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01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一)基本情况 沂水县燃气专班收到蒙阴县燃气专班《关于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违规违法线索移交函》,于2025年1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存在用户自提、未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统一配送和随瓶安检制度、未对涉案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00000217771-7规定,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沂水县高庄镇恒安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02河东区张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月17日,张某某在无危险物质储存资质的情况下,在河东区太平街道大太平村家中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瓶33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河东区公安分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03河东区郑旺镇飞鸿液化气站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4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区燃气专班交转监督检查线索开展调查。经调查,飞鸿液化气站于2025年2月2日12时30分,充装1只液化石油气瓶未上传气瓶追溯系统,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三)处理结果 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旺镇飞鸿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平邑县张某某烧荒引起燃气管道起火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3日,平邑县平邑街道327国道与仲子路交汇处北,张某某在一处排水沟渠烧荒时将跨越沟渠的天然气管道引燃,导致天然气管道起火。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平邑县公安局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05江苏省东海县李某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泉源镇派出所民警在泉源镇后城村发现连云港市东海县李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非法运输液化气共计12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处置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郯城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液化石油气12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