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张希文)12月4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发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对两名无证驾驶报废车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2024年10月15日15时许,苑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P**29的中型厢式货车行至兰陵县省道231线加01公里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检查,民警让其出示驾驶证,苑某某提供不出来。经了解,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且驾驶的车辆已达报废标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交警机关对苑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9月4日20时54分许,冯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兰陵县苍山街道辖区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冯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已达报废标准。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交警机关对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车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决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以上违法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兰陵交警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自本公告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交警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