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
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0号)、《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精神,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弘扬孝善文化,践行沂蒙精神,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6年底前,具有临沂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分层分类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市、县两级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定期更新发布,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县级清单应当包含市级清单中的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市级清单要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各类养老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做到愿进全进、应养尽养,失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稳定保持在60%以上。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达到二星级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数据共享和实施比对,对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静默认证。落实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和优待政策,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委托服务制度,对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托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健全“老党员、老战士”关爱服务制度。做好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及抗战时期入伍老战士的关爱服务。对选择机构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2400元的标准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对选择居家养老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提供照护服务,落实照护服务+志愿服务的关爱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4.强化公益性养老服务供给。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2024年底前,市、县全面建立落实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5.增加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发展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的普惠性养老机构。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机构,以普惠性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落实《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扩大专业性养老服务供给。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性、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重点发展护理型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安宁疗护床位。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70%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护理型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开展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试点并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7.丰富智慧型养老服务供给。整合运营市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领域数据交换共享,提升数据赋能养老业务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打造智慧养老院,推进智慧护理、智慧医疗、智慧安防、智慧食堂、智慧居家上门服务等智慧养老场景落地应用。2025年底前,每个县区力争至少建有1处符合标准的智慧养老院。(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卫生健康委)
8.提升“嵌入式”养老服务供给。以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强嵌入式养老机构建设,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引导养老机构延伸服务范围,托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丰富康复护理、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2026年底前,60%以上的养老机构开展居家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支持连锁化养老服务供给。建立择优激励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家庭养老床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10.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落实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同步”机制,新建、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分别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11.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通过“功能叠加一批、配餐送餐覆盖一批、新建改建一批、整合利用一批、邻里互助一批”的方式,有计划、分年度建设具有临沂特色的孝善食堂,打造覆盖城乡、方便可及、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通过“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等方式,建立多元筹资、多方支持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持续健康运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党组织领办、企业连锁运营、配餐中心辐射、开辟“小菜园”、“以物易餐”等多元化方式发展助餐服务。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就餐、送餐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因素,对各县区孝善食堂运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市慈善联合总会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孝善食堂项目开展,适当进行资金补助,支持孝善食堂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慈善联合总会)
12.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给予改造补助,2025年底前每年改造不少于7000户,“十四五”期间完成2.8万户。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鼓励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运营规模的家庭养老床位给予奖补,2025年底前,每年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500张。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为重点,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县区给予适当支持。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建立帮扶联系机制,2025年底前,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残联)
(四)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13.简化医养融合机构审批手续。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
14.加强医养康养资源融合共享。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融合发展,通过一体联建、签约合作、托管、派驻医护人员等形式,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确保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支持乡镇卫生院将闲置医疗床位转型为护理型养老床位。根据服务老年人的特点,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选择部分县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和安宁疗护病床等“五床联动”试点,统筹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资源,实现老年人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
15.提升居家社区医养康养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2025年底前,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70%。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属地审批部门批准、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后,可向周边社区居民开展医疗护理、居家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16.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责任共担,全面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逐步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探索将康复辅助器具购买租赁、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做好与资助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为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等政策衔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五)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17.健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对下指导等多样化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发展农村幸福院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奖补。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推进集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幸福院+周转房”建设,打造“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的纽带作用,2025年底前农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分支站点的村委会不低于50%。弘扬沂蒙孝善文化传统,推广“寸草心”志愿服务、“沂蒙大妮”照护服务等模式,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围绕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开展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设立关爱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慈善联合总会)
19.巩固家庭养老基础。推广“家庭养老孝心基金”模式,引导老年人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责任。鼓励农村敬老院、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向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成员开展公益性养老护理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养老人才队伍建设
20.丰富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养老机构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每千名老年人至少配有1名社会工作者。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本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发挥临沂市健康养老产教融合共同体的作用,支持各高校、养老服务组织共建养老产业学院,推广“院中校”人才培养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1.提升养老行业吸引力。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引导更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口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注重引导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岗位就业。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村民和农村低龄老年人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吸引更多养老服务人才返乡入乡就业创业。优化职称评审方式,在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于医养结合机构,符合《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要求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鼓励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孝善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中开发养老服务类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临沂大学、山东医专)
22.加强人才褒扬激励。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临沂市技术能手等。将养老服务领域纳入技能人才选拔激励范围,符合条件的入选者可按规定颁发“沂蒙惠才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推荐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参加上级优秀人才选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七)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23.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联动和工作衔接,依法依规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食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智慧消防”覆盖率,推动“智慧燃气”“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100%。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排查、诈骗常态化整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委金融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24.提升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确保《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达标率达到100%。规范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养老服务监管、财政奖补的重要参考。深化标准规范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服务提升、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建立部门间标准工作联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推进格局,推广应用《集中供养机构精神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规范》(DB 3713/T 312—2023)《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学徒制培训规范》(DB 3713/T 313—2023)等市级地方标准。建立标准制定发布常态化机制,鼓励部门、企业、团体、为老服务组织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大引导支持力度,全力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5.推动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聚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在全国、全省形成具有临沂特色的示范性、引领性、带动性经验、样板和模式。积极争创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城市、省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项目等;开展镇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推动乡镇(街道)围绕组织保障、政策制度、服务供给、服务质量、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强化政策扶持,整合设施资源,不断健全镇域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26.打造老年友好环境。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在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要,2025年底前,力争创建20个左右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打造一批建设示范样板。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定期举办“敬老月”活动。加强涉老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依托各级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文学、广播、影视、音乐、短视频等内容行业。支持老年文化团体和演出队伍交流展示。发挥各级老年体育组织作用,组织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文娱、体育赛事活动。支持公共体育场所错峰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27.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引导和组织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服务。探索在居(村)民委员会下设老年工作委员会,加强社区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在城乡社区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培育老年志愿服务类基层社会组织,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志愿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提升智慧助老水平。实施“智享银龄”行动,通过老年大学等平台,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智能产品和应用智能技术。推广互联网信息服务适老化界面,优化为老服务类APP小程序等客户端适老化设计,丰富老年人适用场景,提升数字技术使用体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托各级老龄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见效。(各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二)打造养老品牌矩阵。依托临沂丰富孝善文化资源,充分挖掘特色优势,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市级统一养老服务设施名称和标识,打造“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丰富品牌内涵和外延,健全有特色、叫得响、过得硬的养老服务“一县一品”。加强优质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品牌。形成“市级做引领、县区强支撑、企业增活力”的养老品牌矩阵,激发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活力。充分利用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加大“孝善临沂”养老品牌宣传力度,总结提炼相关部门、县区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介,形成引领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临沂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三)加大资金支持。加大福彩公益金对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统筹各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老年助餐、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部门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福彩公益金项目申报工作中,要对农村养老项目予以倾斜。有条件的村可将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出让等集体经济收益,通过民主程序,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市、县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养老服务需求,分阶段供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统筹做好养老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结构安全等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加强督导落实。建立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作调度督导机制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改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各县区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如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有调整变化,按照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