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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政府公告!

2024-09-18 09:16  来源: 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

兰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以下土地拟征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4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刘家庄村、清华园社区。

地块2: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刘家庄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刘家庄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刘家庄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刘家庄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刘家庄村、清华园社区。

地块11: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刘家庄村、清华园社区。

地块14: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新官庄村。

地块15: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16: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17: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18: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19: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0: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1: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2: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3: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地块24:四至范围,临滕高速连接线(长春路-临滕高速),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柳青街道清华园社区。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5、8-11、13、16-24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4、6、14拟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地块2、7、12、15拟用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柳青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年8月21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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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微信图片_20240918091217.png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洪沟崖村旱地、西至戈九路、南至洪沟崖村草地、北至太和庄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洪沟崖村,义堂镇太和庄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侯家窝村林地、西至侯家窝村旱地、南至侯家窝村林地、北至侯家窝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侯家窝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闫家屯村水浇地、西至解家洼村林地、南至闫家屯村、小官庄村水浇地、北至解家洼村林地、坑塘,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闫家屯村、解家洼村、小官庄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洪沟崖村公路、工业用地、南至太和庄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太和庄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沙沟崖村、太和庄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沙沟崖村宅基地、果园、西至洪沟崖村公路、宅基地、果园、南至洪沟崖村林地、宅基地、果园、北至洪沟崖村果园,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沙沟崖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太和庄村果园、西至戈九路、南至太和庄村果园、北至太和庄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太和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西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南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北至洪沟崖村工业用地、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洪沟崖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沟渠、西至庙岭村果园、水浇地、南至庙岭村水浇地、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沟渠、水浇地、南至庙岭村水浇地、北至庙岭村沟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水浇地、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村沟渠、西至庙岭村水浇地、南至庙岭村道路、北至庙岭村水浇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马厂湖镇庙岭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东程路东段扩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程镇后大郝埠村、中大郝埠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公用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4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25号)和《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6拟用于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7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8-12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13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义堂镇人民政府、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枣园镇人民政府、马厂湖镇人民政府、半程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4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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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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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张家王庄社区道路、西至张家王庄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张家王庄社区道路、北至张家王庄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张家王庄社区。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张家王庄社区道路、西至张家王庄社区公用设施用地、南至张家王庄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小娄庄村、小李庄社区道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小娄庄村、小李庄社区、张家王庄社区。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营子村宅基地、西至营子村宅基地、南至营子村宅基地、北至营子村宅基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营子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营子村宅基地、西至营子村城镇村道路、南至营子村宅基地、北至营子村林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营子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埠北头社区城镇村道路、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埠北头社区。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埠北头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南楼社区城镇村道路、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南楼社区、埠北头社区。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南楼社区城镇村道路、西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南楼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南楼社区。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小坞埠湖村工业用地、西至小坞埠湖村工业用地、南至小坞埠湖村工业用地、北至小坞埠湖村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小坞埠湖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2拟用于公园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3、4拟用于住宅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5-8拟用于物流仓储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9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兰山街道办事处、义堂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6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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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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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47号

为保障日兰高速大庄枢纽至竹园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范围:日兰高速大庄枢纽至竹园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汪沟镇宝店村、解峪子村、富强村、竹园村、柴胡山村、东三埝村、双行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拟用于日兰高速大庄枢纽至竹园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居住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汪沟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9月6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兰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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