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失财物,
有人视而不见,
有人交给警察,
但也有一些人却……
近日,
兰山区一位老人在垃圾桶内
捡到了一笔巨款。
4月21日18时许,南坊派出所接到张先生报警称,其将儿子给的18000元现金误扔到垃圾桶里,不见了,希望民警能帮忙找回。
△现金误当垃圾扔掉△
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到场处置,了解到当天张先生在家里大扫除,因垃圾比较多,扔垃圾时误将装有现金的纸袋子一起扔到了小区内的垃圾桶里,当张先生察觉不对劲返回寻找时,现金早已不见了踪影。
△现金被老人捡走△
为了尽快帮群众挽回损失,民警立即开展排查,通过系列工作,发现现金被一名70岁左右的老人捡走了,随后通过物业的帮助,很快找到了老人并确认身份,在询问其是否捡到钱时,老人却拒不承认。随即,民警向老人详细讲解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最终,老人的女儿将钱转给了张先生。 看到失而复得的钱,张先生感激不已,对民警为民解忧、履职尽责的精神表示赞许。 兰山公安提醒:若拾得他人遗失物后既未返还失主,又未送交有关部门,且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失主丧失该物权的,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数额较大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群众满意的微笑
就是对我们最大的肯定
兰山公安始终坚持
为民解忧不止步
为民造福不停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