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南县公安局道口派出所在网安大队的配合下,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抓获违法人员刘某某(男,37岁,莒南县道口镇人)。
2024年5月5日6时许,莒南县道口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制作“道口沭河段有人跳河”内容的短视频通过西瓜视频、抖音个人账号发布。
莒南警方第一时间对该短视频内容进行核查,确认相关河段及周边区域未发生相关事件警情,随后依法传唤刘某某接受调查。到案后,刘某某对其编造不实信息、造谣传播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刘某某为跟风网络热点蹭流量引关注,故意捏造事实虚构情节,将自己五一假期跟朋友在河边游玩时拍摄的照片做成视频配文后在互联网平台传播,造成多人浏览、点赞、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目前,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对在互联网上 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格处理 希望广大网民积极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携手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01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02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