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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捕捞的通告

2024-04-01 09:41  来源: 临沂渔业、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近期

我市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

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发布

关于禁止在沂河、沭河非法捕捞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规定,严禁电鱼、毒渔、炸鱼、“涸泽而渔”、可视锚鱼,严禁使用虾扒子、螺蛳拖网、单杆推网、迷魂阵、地笼等渔具,严禁未经批准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区的通知》,沂河段北起汶泗路汤头桥、南至沂河刘家道口水利枢纽为核心保护区,未经批准禁止捕捞。

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对于暴力阻挠、辱骂、殴打规劝人员、举报人员、执法人员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联合沿河县区进行集中执法巡查,请广大市民朋友知悉、相互转告,积极向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举报。

举报电话:0539-8780663

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4年3月19日

附:违法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月28日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的倡议书》

呼吁大家共同努力

一起保护水生生物

  ▽▽▽ 

广大市民朋友:

近年来,随着沂河水生态修复工程的推进实施,沂河渔业生态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初步呈现出“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景象,成为广大市民休闲娱乐的好去处。但是近期,我市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自然水域水生生物。为维护沂河水域生态平衡,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发出以下倡议,希望广大群众以实际行动为保护水域生态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从我做起,支持渔业渔政工作。沂河城区段是沂河鲤青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广大群众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水产资源,全力支持渔业渔政工作。

以身作则,严禁非法捕鱼行为。要主动参与非法捕鱼宣传,及时举报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器具,严禁用迷魂阵、地笼等非法网具,严禁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遵守法纪,打击非法捕鱼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市辖区内的自然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的渔具从事违法捕捞,违者一经查获,由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0539-5250215(兰山区)、0539-8381993(河东区)、0539-8270665(罗庄区)、0539-8780663(沂河新区)。广大市民朋友保护沂河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事,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保护水生生物,携手共创和谐美好的家园。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