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在线讯(张希文)兰陵县一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但没有及时报警,而且选择了逃逸现场,该驾驶人最终受到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4有3日18时许,在兰陵县城区东埝头社区路段,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右转弯时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骑车人脚部划伤,驾驶人逃逸现场。兰陵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根据调查了解和查看事故现场周边监控,很快锁定肇事车辆系一辆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民警及时查询到车辆信息,并与驾驶人取得联系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大约1个小时后,驾驶人刘某某来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在接受民警的询问时,承认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
据刘某某交代,发生事故时天色已黑,又正下着雨,视线有点模糊,在右转弯时突然与二轮电动车相撞,感觉对方没有什么大事就开车走了,回到小区后又去了城区新华路,不一会,接到了交警的电话。
4月12日,兰陵交警大队对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