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中文标签的
进口预包装食品
无标签及中文说明书
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这是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栏目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开展“铁拳”行动以来,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警示作用,为继续加强安全风险防范,严防各类违规现象发生,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出《以案说法》栏目。通过以案说法,解析企业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认识,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希望广大企业能以案为鉴,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案例回顾
近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兰山区一家日用百货综合超市督导检查,现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爱杰斯红葡萄酒”1瓶,“法老红葡萄酒”2瓶。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爱杰斯红葡萄酒”1瓶,“法老红葡萄酒”2瓶,进行了扣押。
已查明 该店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爱杰斯红葡萄酒” “法老红葡萄酒”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 《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 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案件当事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
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