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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聘孕期女职工、家暴等,临沂发布典型案例

2023-03-07 09:13  来源: 临沂河东法院

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明进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临沂河东法院发布4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妇女权益保护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功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 例 一

违法解聘孕期女职工,用人单位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被告王某某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5月7日,原告通知给予被告一个月时间另找工作。被告于同年5月18日办理工作交接后离职。离职前后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保险及经济赔偿事宜未果,其间(5月25日)被告告知原告其已经怀孕。原告未作出恢复被告工作岗位的意思。后被告向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临沂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某与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2022年5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赔偿金60000元。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被告王某某未有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也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按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被告王某某支付赔偿金。被告王某某在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共工作六年零四个月,原告临沂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向被告王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9995元。

案  例  二

女方遭受家暴,男方被判精神赔偿

基本案情:2020 年 7 月21 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李某某因找工作问题发生争吵,被告王某某赤脚将原告李某某右眼踢伤,致使原告存在右眼内陷,无光感,右眼破裂伤后状态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21 年 5 月 17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 年 6 月 8 日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予 60000 元精神赔偿。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在与原告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至其造成重伤二级,违背夫妻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已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综合原告李某某的精神损害程度、原告李某某的经济状况及被告王某某的经济能力,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予支持 30000 元。

案  例  三

女方患有疾病,丈夫请求离婚被驳回

基本案情: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3月26日生育男孩梁某。原告梁某某曾于2021年1月及2022年1月两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另查明,被告张某某患有中度抑郁症。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家庭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意见不一致而争吵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只要树立起理性、平和、宽容的良好心态,双方就能够消除不快、化解矛盾。现被告张某某患病,原告梁某某负有扶助的义务,现原告梁某某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梁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  例  四

女方分娩后一年内,丈夫请求离婚被驳回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蒋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生育男孩李某亮,于8月27日离家出走。为此,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被告蒋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分娩生育男孩李某亮,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起诉离婚违反婚姻法规定。故此,裁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