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与他人在饭店饮酒,连喝两场,结果因饮酒过量乙醇中毒,不幸死亡。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9501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5日,禚某英组织饭局,邀请禚某朋、胡某等参加。禚某朋与禚某某关系较好,遂骑电动车带其到饭店一起喝酒。饭局开始后,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一瓶白酒,其他人未参与饮酒,他人吃饭时,禚某朋与禚某某又共饮一瓶白酒。 此时,高某、陈某、于某在隔壁房间饮酒。禚某朋与禚某某在自己那桌酒宴结束后,又到高某、陈某、于某的房间继续饮酒,结束后各自离开。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巡逻民警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并将其送回家中。次日8时许,禚某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系乙醇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禚某某主动喝酒且过度饮酒,其亲属在其醉酒后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致使其醉酒身亡,本人和家人应当承担80%的责任。禚某朋在与禚某某和胡某共饮两瓶白酒后,让受害人在另一房间继续饮酒,对受害人的饮酒过度负有一定责任,且未履行将其安全送回家的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胡某作为同桌饮酒人未对受害人提醒相劝,致其过量饮酒,应承担1%的责任。高某、陈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较多、出现醉意的情况下仍与其饮酒,三人应承担6%的责任。禚某英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受害人饮酒期间未对其进行提醒劝阻,且亦未对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护送作出安排,存有过错,应承担3%的责任。 郯城县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
法官提醒

王义祥
新村法庭员额法官、全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第二届“沂蒙优秀法官”
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若发生事故,一般应由饮酒人自负其责。但如果有强迫性劝酒或在受害人已醉酒的情况下仍与其饮酒,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未劝阻饮酒人酒后驾车等致醉酒者出现意外的情况,“酒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人民群众应秉承文明之风,摈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倡导“适度饮酒、相互照顾”的社会风尚,共同欢度安乐祥和的春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