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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022-12-31 10:15  来源: 魅力临沂

临沂在线讯  12月30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解读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精准治污,有效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以及地下水管理、排污许可管理等行政法规,2022年12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本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废止。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范围。将“重点排污单位”明确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水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环境、噪声、土壤污染和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六大类别。这意味着纳入名录的对象将不再仅局限于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即使排放量不大,也应当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从重排污到重监管,《办法》更加突出实事求是、精准治污,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二)明确了重点单位确定原则

一是企业可以同时为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譬如金锣肉制品有限公司,就是水环境、大气环境两类重点单位。

二是筛选原则:将单项污染物污染负荷占比超过65%以上的企业纳入名录。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了某项污染物超过限值就要纳入名录。譬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任何一项超过250吨的,不管是否在65%负荷比之内,都是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三是监管需求原则:根据区域环境监管的需要,设区市可以将对造成污染影响的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譬如我市的浸渍纸行业,就是临沂特有的行业类别,根据管理要求,我们市可以决定是否将浸渍纸行业中规上企业纳入名录管理。

四是明确了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中重点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明确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两者不一致的,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为依据。

五是强调以人为本。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企业纳入。

(三)增加了环境监管重点领域

办法同时将地下水和环境风险重点纳入,这也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污染防治工作的需求。相较于水、大气、噪声等,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目前仍显不足,企事业单位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认识和采取的措施也有待加强。此次明确四类情形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必将提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从而打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新局面。

(四)明确了纳入名录的企业的环保义务

一是要依法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主要是指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联线运行,保持监测设施良好运转,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

二是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纳入名录单位,必须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求,用规定方式、规定频次公开企业污染防治各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主动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纳入名录的单位,除了要按照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执行外,还要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深度治理、做行业标杆企业等主动减排措施。

四是主动防范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纳入名录单位要定期更新完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培训、应急演练。

五是积极配合监督管理。动态完善企业污染防治各项档案资料,在生态环境进行现场执法时主动配合和提供材料,同时配备现场监测各项必备设施和条件。

二、下步工作重点措施

企业被纳入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后,就意味着要履行更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可能会涉及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频次增加、环境信息公开、自动监测设备安装等各方面的环境监管需求,部分企业对纳入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可能会存在一定抗拒心理。为更好地落实《办法》规定,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消除企业顾虑,充分发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法》规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要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切忌“一刀切”,将不该纳入名录管理的企业纳入管理,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同时,也要避免“应纳未纳”的现象发生。市生态环境局将在《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名录列入条件,如将污染治理绩效等级达到B级以上企业视情况豁免名录管理,将环保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纳入名录管理。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初步确定后,将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并进一步完善。名录正式确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积极做好业务指导帮扶工作。企业被纳入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后,环境管理要求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都要相应提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各分局积极对接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协助企业做好监控设备安装工作。对于部分企业,以及土壤、地下水、噪声等不适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做好现场核查工作,通过专家论证、环保备案、加大手工监测频次等方式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做好名录与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免罚清单的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分局,将充分利用在线监控数据、用电监控等模式,结合日常执法情况,将符合要求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检查执法频次。同时,在完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时,将初次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可能出现的轻微违法纳入进去。

问题一:这次发布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与以前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与以前的办法相比,这次主要有三方面变化。

(一)在监管类别上,强化环境监管工作与生态环保重点工作的融合,追求管理的科学化。一是新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这是根据2021年12月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而设立的。二是新增“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监管类别,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全过程所涉及企业的闭环管理,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涉及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限值企业的监管。三是删除《规定》中的“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监管类别,不再将实验室、医院、环境风险等级较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

(二)在“筛选细则”上,聚焦重点排污因子和排污量大的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有抓有放,追求管理的精准化。一是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从9条精简至3条,汞、镉、砷、铬、铅等重金属不再作为排污因子,并删除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等规定,不随意扩大纳入企业范围。二是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纳入条件进行了瘦身,将重点监管的行业缩小至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艺涂装和包装印刷等行业,且增加了限制条件,突出对高能耗排放和高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三是新增对“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管,呼应了2022年5月颁布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要求。

(三)在“管理要求”上,回应群众关切的生态环境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追求管理的人性化。首先是将“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企业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对于推动前两轮中央以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中群众反映较多的噪声问题整改来说,是一项重要举措。其次,《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办法》规定,若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充分保障了相关企业的权益。

总体来说,《办法》是对《规定》的扬长避短,更加突出监管重点,更加集中监管力量,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

问题二:这次办法中,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确定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答:这次对大气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更容易执行,导向也更加明确。共有七项规定,分别为: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市级生态环境局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2.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3.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4.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5.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6.市生态环境局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各项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2022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7.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