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告知
本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以上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南大队
2022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