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
白沙埠派出所涉疫情案件
通 报
8月3日,在兰山区白沙埠镇船流街村张某(男,29岁,兰山区人),违反疫情防控要求,不配合核酸检测,强闯村里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兰山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履行疫情防控责任义务,共同筑牢防疫坚强屏障。
莒南县
7日未做核酸检测
莒南石莲子镇1人被处罚
8月1日,莒南县石莲子镇某奶茶店工作人员程某某超7日未做核酸,且经防疫工作人员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涉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汀水派出所给予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未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莒南涝坡镇3家商户被处罚
1
涝坡镇某快餐店:一名工作人员超7日未做核酸检测,检查时有人员未佩戴口罩,消杀消毒不及时不规范,经多次提醒后仍未及时完成核酸检测,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
涝坡镇某手机维修店: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未落实扫码测温等防控措施,一名工作人员未按时进行核酸检测,经防疫工作人员提醒后已及时完成核酸检测,决定给予警告的处罚。
3
涝坡镇某快递超市:两名工作人员未按照应检尽检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检查时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店内人员聚集,消杀消毒不及时不规范,经多次提醒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费县
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费县费城街道4人被处罚
近日,费县费城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在与县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场所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费城街道沂蒙路南段某会所员工李某某、窦某某以及费城街道南外环路某会所员工孙某、郭某某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按规定频次参加核酸检测。
经指挥部劝告后4人分别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分别处以郭某某、孙某、李某某、窦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沂水县
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沂水县沂城街道多人被处罚
1
某宾馆负责人张某,未落实宾馆从业人员核酸检测一天一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其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7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200元。
2
某宾馆工作人员王某某,在已核验住宿人员核酸检测超48小时情况下,仍为其办理入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其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7月26日,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200元。
3
某珠宝店邴某某,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七月份只在10日、11日、19日检测三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其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7月26日,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100元。
4
某小区居民夏某某,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七月份只在7日、14日检测二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其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7月26日,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200元。
此外,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冷鲜肉店、某活鱼店、某水产店、某广告、某果蔬店、某电脑店、某广告等7家商铺9人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出现漏检,公安机关对5人进行谈话警示,4人当场口头警告。
沂南县
关于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等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维护全县防疫形势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泛指在沂南县境内注册登记以及在沂南县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贸易等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合作社、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金融机构等经营主体)均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执行按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在内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安全,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按照要求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参加核酸检测,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三、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或者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法手段获取核酸检测报告证明,伪造、变造或使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报告等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沂南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