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市疫情防控良好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临沂市公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依法查处了多起涉疫案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7月13日,兰山公安分局发布通告,某宾馆负责人张某雁(女,50岁),经营中不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未督促旅客扫场所码,不落实全市“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定期检测要求,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兰山公安分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对张某雁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案例二
7月12日,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发布消息,在全镇进行核酸检测工作时,发现辛庄村居民赵某某(男,46岁),在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个人核酸检测一天一检,且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给朱芦镇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赵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临港公安分局朱芦派出所依法对赵某某给予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7月9日22时许,王某明、王某玉、王某领、周某兰不遵守兰陵县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未经允许私自从中高风险地区外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明等四人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案例四
7月9日18时许,宋某在返回居住小区时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扫码,并将在小区门口执勤的两名保安打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宋某已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尊重和配合防疫人员,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影响防疫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