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区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越级走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越级走访的; (二)不依照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合法释明后继续缠诉闹访的; (三)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的; (四)政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人以到有关机关、单位缠访闹访,故意扰乱单位秩序或社会秩序,威胁、侵犯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非法手段,给相关政府机关施加压力,不听劝阻的; (五)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七)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 202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