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原告张军违规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6000余元,涉嫌刑事犯罪。经法官释法明理,张军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基本案情 张军受雇为村委会修建围墙,过程中墙体倒塌导致其腿部骨折,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为了能报销部分医疗费,张军谎称其系在家中劳作时受伤,并记录在住院病例,出院时违规通过医保基金报销6000余元。 后因与村委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军于2022年3月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赵德利通过张军提交的住院病例及医疗费单据发现张军存在违规通过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的情形,并且报销数额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经向张军释法明理,张军才认识到自己行为不是单纯的多获得补偿那么简单,而是已涉嫌犯罪,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过程中。
法律解读
医保基金有严格的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诈骗价值6000元即为“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具体到本案,张军在为村委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其花费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张军为了报销医疗费,隐瞒在为他人提供劳务中受伤的事实,对受伤原因作虚假陈述,违规报销医疗费,其报销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已触犯刑律。 法官提醒
当因各种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时,当事人总是想让自己尽可能的得到更多的补偿,但是法律已经给予了每个公民充分的保护,使公民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救济有途径、有保障。作为遭受侵害的一方,应当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切不可抱有“重复补偿”“多拿一份”的错误思想,要以张军为戒,不可为图小利触犯刑律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