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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男子临沂偷鸡被发现,打伤鸡主人由盗窃变为抢劫

2021-12-02 19:25  来源: 郯城公安

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某村嫌疑男子邵某,流窜至郯城县花园镇偷鸡,狗吠声惊动了失主,抓贼声响彻夜空,面对赶上前来的失主等人,惊慌失措的邵某极力反抗,利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女失主头部打伤,最终被众人擒获,而他也因盗窃演变成了抢劫。

11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家住郯城县花园镇大埠子村的蔡先生,睡梦中突然听到自家鸡圈内有动静,建鸡圈的院中鹅鸣犬吠。不好!鸡圈招贼了,蔡先生赶紧起身跑向马路对过的鸡圈查看,发现一辆踏板摩托车停在小道旁,远处有一个人影在活动。

“有人偷鸡,抓小偷了。”蔡先生立即大声喊叫,听到动静的热心邻居纷纷起身。蔡先生夫妇迅速上前一把抓住嫌疑人,哪想嫌疑人激烈反抗,打斗过程中,蔡先生的妻子被嫌疑人手持钳子打破。这时,邻居们纷纷跑来,大伙合力将嫌疑人围住,当场抓获。随后,村民报警,花园派出所民警闻警赶到,给嫌疑人戴上了手铐,当场查获嫌疑人用于盗窃作案的踏板摩托车一辆,断线钳、匕首各一把,以及刚刚盗窃得手的9只鸡。

经查,邵某是江苏省新沂市港头镇人,曾因纵火、交通肇事、盗窃先后6次入狱,可谓是劣迹斑斑,半年前,邵某被刑满释放,游手好闲的他为了筹钱,决定流窜到相邻的郯城县盗窃。哪想作案时被村民发现,邵某担心落网后再次入狱,反抗中将蔡先生的妻子打伤,也因此由盗窃演变成了抢劫。

目前,邵某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已被郯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知识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抢劫罪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