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6日上午9时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
一审公开宣判
山东警察学院原党委书记张春义受贿一案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张春义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春义利用担任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消防验收、学生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90.832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春义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依法应从严惩处。张春义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6月
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张春义被查的消息
去年11月24日
张春义被“双开”
通报称,经查,张春义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无偿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生活待遇上大搞特权,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插手司法活动和工程建设;道德失守,搞权色交易;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称,张春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春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张春义简历:
张春义,男,汉族,1964年6月生,山东莱州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副处长、处长等职。2010年6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年4月任临沂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2月任临沂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2016年10月至任山东警察学院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