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
后果很严重!
近日,临沂一男子
就因此事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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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男,身份证号371312200307******,汉族,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人。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于2021年3月1日批准入伍。万某入伍后,服役态度不端正,严重抵触部队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先后多次向组织表示不愿意服兵役并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队、家人、基层武装部和区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反复对其进行思想帮带和教育转化,仍无动于衷,无任何转变,拒服兵役态度坚决,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其所在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有关规定,给予万某除名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文件和《关于对拒服兵役被除名新兵进行惩处的暂行办法》(临征[2018]8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万某实施惩戒如下:(一)个人户籍系统“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二)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招录;(三)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升(复)学手续和参加成人教育考试;(四)三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和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支持;(五)个人不得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帮扶对象;(六)取消家庭和个人义务兵优待,并处以个人及其家庭当年义务兵优待金两倍罚款;(七)将万某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区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本区域内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