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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在微信群辱骂交警,被拘!

2021-03-29 17:56  来源: 临沂交警

近日

临沂一男子因违停被罚心有不满

便在微信群内发布不当言语

公然辱骂交警

令他没想到的是

这一冲动的行为

为他换来了被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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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19时许,违法嫌疑人张某园(28岁,郯城县人)驾驶的车辆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铁骑中队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张某园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贴条交警。

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园被兰山公安分局银雀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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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理性、少点冲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提示,交警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是为了保护市民生命安全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应得到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严不容亵渎,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侵犯。发表网络言论要遵守法律,对挑衅法律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