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
不处理
也不报警
而是驾车逃到网吧上网
一小时后
面对找上门来的交警蜀黍
灵魂发问
“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找来了?!”
2月1日19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接到报警:在银雀山路与蒙山大道交会路口东150米路段,发生一起白色轿车与黑色轿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白色轿车逃逸的交通事故。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带队赶到事故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据黑色轿车驾驶人说,发生事故后,白色轿车驾驶人下车看了一眼车辆受损的部位,趁自己打电话的时候,驾车离开了现场。
只是一起轻微的剐蹭事故,为何要逃?难道是酒驾?担心白色轿车驾驶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危及群众人身安全的交通事故,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在调取了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后,最终锁定了肇事逃逸的嫌疑人王某。民警立刻与王某进行联系。接到民警电话,王某满口答应尽快到案处理,却迟迟不见人影。
在与王某电话联系的同时,民警没有中断调查,而是扩大搜寻范围,沿着肇事车辆前后行驶轨迹跟踪调查,并调取大量的监控视频认真筛查,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在前十街发现了王某及其车辆的踪影。民警立即带队前往,于案发后一个小时,在前十街一处网吧内找到了王某。
面对找上门来的民警,王某竟感叹:“真没想到这么快就找来了?!”经调查,刚满18周岁的王某还没有取得驾驶证。在发生事故后,一时害怕就逃离了现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提醒
广大交通参与者
在未取得驾驶机动车资格证情况下
切勿驾驶机动车上路
此外
家长、监护人切勿将机动车
交给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孩子
请谨记:
无证驾驶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漠视
千万不能心存侥幸!
肇事逃逸
更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切勿挑战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