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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交警支队对3名再次饮酒驾驶员的决定公告

2021-01-26 09:14  来源: 临沂在线

     2017年12月4日21时1分,刘晓文(身份证号372801197703126716),在凤凰大街与正阳路交汇路口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晓文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刘晓文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2月22日20时45分,管清来(身份证号37280119750721601X),在凤凰大街与正阳路交汇路口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管清来罚款1200元,并处吊销管清来机动车驾驶证。

      2016年7月7日15时0分,刘化鹏(身份证号371325198407104018),在河东滨河东路太平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化鹏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刘化鹏机动车驾驶证。

      因上述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人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月26日